查看原文
其他

@街坊们,年满60岁可申请这项服务!这些人还可获政府资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近日发布了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
广州要建立全市统一的
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新规还强调广州要探索建立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


点击图片或“阅读原文”查看通知详情



广州要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办法》提出,广州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并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此外,与2016年内出台的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定相比,新规强调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而在2017年8月1日,广州已正式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街镇层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承接服务申请,为本辖区享受服务资助的老年人制订服务方案,跟踪服务情况等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申请和服务资助核实。



如何分布:

街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面积

不少于500平方米






此外,各区应设立1个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训、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服务项目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功能设施。
街道(镇)应设立1个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照顾需求等级评估等功能设施。可依托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日间托老机构、社工站综合设置或根据服务功能分散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务室或医疗服务点。
社区则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居住范围合理布设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含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安居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助餐配餐、文化娱乐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增设日间托管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不少于100万元,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每年不少于200万元。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60万元,其中辖区老年人数不足3000人的可适当减少,具体由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安居点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3万元,其中设立助餐配餐功能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每年每个不少于5万元。


有何服务:服务涵盖康复护理、日间托管、临终关怀、“平安通”鼓励社区互助养老




据悉,社区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平安通”等服务项目。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办法》还提出,要搭建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此外,区民政部门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和申请其他养老服务的依据。评估结果按服务项目类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估结果由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公示10天。《办法》提出,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定级,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化程度、服务人次数、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差别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评估定级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其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管、康复护理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谁能申请:

广州居住的60岁以上老人

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80周岁以上或独居老人等可申请资助







据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办法》将可申请服务者分成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两种情况: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确认身份信息和服务项目;非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服务机构应将其身份信息、服务项目等信息录入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此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相关情形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服务资助: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


1.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100周岁及以上的;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


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自愿负担一半费用的下列失能老年人:
1.80周岁及以上的;
2.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人员。


编辑 | 田心君

责编 | 吴美美、田心君来源 | 广州政府网、广州日报投稿邮箱 | haizhujun@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